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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中有法 · 第7篇

工资拖了两个月,等来的不是仲裁,是刑警

北京维企律师事务所 · 2026-08-20

老李做装修公司十一年,去年底资金链断了。供应商堵门,银行抽贷,23个员工两个月的工资——一共47万——一直拖着。

今年一月,区劳动监察大队上门,留下一份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》,限他15日内补发。老李没当回事:欠钱又不是犯罪,大不了仲裁。他关了手机,去外地躲债筹钱。

60天后,上门的不是仲裁委的人。是刑警。

在我接触的案子里,欠薪入刑,是最让老板意外的一种。不是没听过这个罪名,而是几乎所有企业主都默认一件事:欠工资,顶多算民事纠纷,跟刑法不沾边。

这个默认,害了很多人。

欠薪什么时候从"欠钱"变成"犯罪"?

2011年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增设了一个罪名: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(刑法第276条之一)。要构成这个罪,得同时满足三件事:

其一,以转移财产、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,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。注意,不是"拖欠"本身入刑——是"逃避"或"有钱不付"入刑。

其二,数额较大。按司法解释的幅度: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报酬、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,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报酬、累计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,就够得上(各省在幅度内定具体标准)。像老李这种,23个人、47万,早就越线了。

其三,也是最关键的一条: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

第三条就是欠薪领域的行刑衔接枢纽。人社局(劳动监察)下达的《限期改正指令书》,就是"责令支付"。这份文书在行政程序里转一圈你没理,案件移送公安——程序上就闭环了。

换句话说:那份被你锁进抽屉的指令书,是刑事立案前的最后一道闸门。你不拦,它就放行。

三个坑,欠薪的老板几乎挨个踩

1 把责令书当成"催款通知"

很多老板收到指令书,扫一眼就放一边,心想"又来一个催的"。性质完全不同:这是行政程序给你的最后一次纠错机会。限期内既不支付、也不提出合理理由的,移送条件就凑齐了。实务里我见过的卷宗,指令书逾期未处理几乎是标配情节。

2 关机、换号,去外地"筹钱"

逃匿是"逃避支付"的典型情形。这里最容易出冤枉账:老板是真出去筹钱的,不是躲的。但手机一关、人在外地、员工联系不上——从证据上看,跟逃匿长得一模一样。你说你是去筹钱,谁证明?所以哪怕真要外出,保持电话畅通、书面告知劳动监察部门去向和筹款安排,这两件小事,关键时刻能拆掉一整个定罪要件。

3 有限的资金,先还了别人

公司账上趴着60万,先还股东借款、再还供货商,工资排在最后。这在刑法上叫"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",直接坐实核心要件。工资债权在法律上有优先性,你的支付顺序本身,将来就是呈堂证供。

还有一个自救窗口,但它在倒计时

刑法第276条之一第三款留了一个出口: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、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翻译成大白话:钱还上,人可以没事,或者轻很多。但窗口是越走越窄的——立案前解决最好,移送之后次之,侦查阶段再次。一旦到了审查起诉,剩下的余地就不多了。

我们跟企业主反复讲一句话:钱的问题,永远用钱解决最便宜。等刑事程序启动,你花的就远不止那笔工资了。

给企业主的3条行动建议

  1. 收到责令书,15日内必须有书面动作。哪怕真发不出钱:书面回复劳动监察部门,说明经营状况、列出书面支付计划、附上证据。方案在案,和沉默不语,在后面任何程序里都是两种待遇。
  2. 用证据证明"真没钱",而不是用嘴。银行流水、应收账款、处置资产的记录,从第一天就整理好。资金链断裂不是免罪金牌,但"确实没有支付能力"是重要的出罪方向——前提是你拿得出证据。
  3. 已经进了刑事程序,全力抓住"公诉前支付"这个窗口。借钱、变卖资产、引入投资,把工资结清、赔偿到位,这是法定的减轻、免除情节。这个阶段更需要刑事律师同步介入:支付的时点、赔偿的范围、员工谅解书的取得,每一步都直接影响最后结果。

欠薪入刑这个制度,立法本意是打击恶意欠薪,不是为难真困难的老板。但程序不认动机,只认证据和动作。同一个资金链断裂,有人全身而退,有人进了看守所——差别往往就在那15天里做了什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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