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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中有法 · 第8篇

交完80万罚款,公安还是立案了

北京维企律师事务所 · 2026-08-24

老陈在珠三角做电器配件,厂子不大,年销售额几千万。去年一批产品被市场监管局抽检,认定"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",按货值金额罚了80万。

老陈认了:钱交了,整改报告写了,以为这事就算翻篇了。毕竟,罚单上写得清清楚楚——"行政处罚"。

一个月后,公安经侦找上门。同一批货,按刑法重新算了一笔账:它的"销售金额"早就越过了刑事立案的红线。老陈从"被罚过的违法者",变成了"犯罪嫌疑人"。

这是我经手的又一个典型——行政罚款交了,不等于刑事风险清零。太多老板以为,市场监管局开完罚单,这事就结了。他们不知道,那张罚单,可能正是把案子送进公安的入场券。

这就是"行刑衔接"在市场监管领域的样子。

同一批货,为什么两套账?

市场监管局和公安,盯着的是同一批不合格产品,用的却是两本账。

市场监管这边,按《产品质量法》处罚,罚款往往按"违法货值金额"的倍数算,或者按违法所得算。罚完,程序就走到了终点。

公安那边,按《刑法》第140条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认定: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,或者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(未遂),就能刑事立案。这里的"销售金额""货值金额",和行政罚款那个数字,经常不是一回事——有的案子里,行政罚了80万,公安一算货值,发现早够得上刑了。

更关键的:行政处罚,从来不是刑事免责的理由。《行政处罚法》第27条写得明白—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,行政机关必须把案件移送司法机关。市场监管发现够刑了,必须移送给公安;它不移,是违法违规;它移了,你就从"被罚过"变成"被追诉"。

三个误区,把好好的整改拖成了犯罪

1 把罚单当成"结案证明"

这是最大的错觉。行政程序走完,只是行政层面结案。很多企业收到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后立刻松口气,不再理会。但决定书里那句"如不服可复议、可诉讼""涉嫌犯罪将移送",往往被直接略过。等公安找来,才发现那80万只是"上半场"。

2 对抽检结论不申请复检

抽检不合格是整件事的起点。很多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,不复核、不申请复检、不提出书面异议,等于默认了"产品不合格"这个前提。到公安阶段,这份已经生效的行政认定,会直接成为刑事案件的证据。有异议,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——沉默就是认。

3 整改只做表面,召回拖着不办

认定不合格后,依法应当停止生产、召回已售产品、消除危险。但有的老板只交了罚款、改了包装,对已经流向市场的那批货不了了之。这恰恰坐实了"明知不合格仍放任流通",主观恶性一上去,刑事认定的大门就彻底打开了。

行政和刑事,到底能不能"二选一"?

不可以。这两套程序是并行叠加,不是择一。你可以这样理解:市场监管局管"你违规了,罚你",公安管"你犯法了,追究你"。罚款是给你的行政处罚,坐牢(或刑事合规整改)是给你的刑事后果,两者不互相抵消。

唯一能拦在中间、把刑事风险压下来的,是移送前的主动处置:在行政阶段就配合查清、主动召回、消除危害、争取"情节显著轻微"的认定。一旦案件移送给公安,主动权就不在你手里了。

我们常跟客户说一句话:行政阶段的每一次配合,都是在给后面的自己留退路。把整改做实在了,把证据留好了,比事后找十个律师都管用。

给企业主的3条行动建议

  1. 收到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先别急着"认栽"。第一时间评估:涉案金额、产品流向、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。必要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、复检,把事实认定的主动权抓在自己手里。
  2. 把"召回+整改"做成闭环证据。停止生产、召回通知、退赔记录、整改报告——这些不是给市场监管局交差用的,是将来向公安证明"我已尽力消除危害"的关键材料。
  3. 一旦意识到可能涉刑,立刻请刑事律师介入。在移送前做合规整改、争取不移送;移送后争取取保候审、合规从宽。这个阶段,刑事律师的介入时点,直接决定你是"被告人"还是"合规整改对象"。

市场监管和公安,管的是同一件事的两个层面。老板们最容易栽的就在这里:把行政罚款当成终点,结果在终点等来的,是刑事的起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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